人与自然具有统一性和同构性。人与自然是一个生态系统,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权利既不能游离于人体之外,又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人与自然共同存在。保护环境权利必须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既要防止“人类中心主义”的极端,也要避免“生态中心主义”的极端。


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环境人权的提出和确立彰显了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本身的生态文明理念,集中体现了人的文明与自然文明的有机统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 扩展

生态理念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

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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